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如該房地是買賣取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其中購入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亦得包含於成本中一併減除,但必須提示發票、收據或支付價款等證明文件供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2022年度出售房屋及坐落基地而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裝修費462萬元(修繕費450萬元+家電用品12萬元),但未檢附修繕費之證明文件;甲君說明於2018年購入該房地後有委請包商進行老屋之翻新修繕,約定施作工程總價450萬元,但因時間過久,未保留相關憑證、估價單及給付工程款等證明文件,故該局無法認定裝修支出;另申報購入家電用品12萬元部分,雖有提示發票,但不屬能增加房屋之價值或效能之裝修改良支出,乃依前揭規定剔除462萬元,核定補徵稅額92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若有修繕之情形,應索取並保留發票或收據、估價單及付款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文章來源:房地合一稅申報「這些費用」應提供證明文件
(房產網)
#房屋價值
#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