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時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如果子女都健在,那就是由配偶和子女們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至於遺產的分配方式有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協議分割、遺囑繼承等方式。
雖然都是一家人,在同一個環境中長大,但是成家立業後兄弟姐妹的處境不同,於是每個人的社會地位和經濟能力也不同,當繼承發生時,總會發現少數繼承人躲躲藏藏、欲言又止,明明有遺產可以分配,卻是躡手躡腳,心事重重,內行人一看,就知道原來外面ㄧ屁股債,深怕繼承遺產後,債權人馬上門索債,查封變賣剛剛分配到的財產,這時會發現每次家族遺產會議,他總是躲在客廳最偏僻的角落。職業之故,遇到躲在角落的人,我們一看就知道該關心他一下,扶他一把了。
他的應繼分到底怎麼安排最適當?有些人直接向法院拋棄繼承權,由其他人繼承,可以避免日後被債權人追債,分配遺產也是空歡喜一場。有些人不做拋棄繼承權,會直接在遺產分配協議書上,把他的應繼分借名登記在其他兄弟姐妹身上,然後自己分配0元,避免債權人日後追債。
高手在民間,最近聽到卡債纏身的兒子,直接帶著年邁的父母成立遺囑,把自己的應繼分從父母的繼承權中「被消失」。也就是將來發生繼承時他一毛錢也分不到,不需要拋棄繼承權,不需要參與協議分割,省去瓜田李下的困擾。
雖然,以上3種方式都有人用,但是結果卻是大不同,參考民法244條的規定,債權人有權代位徹銷您利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分配為0元的繼承權(財產權),卻無法代位徹銷您向法院拋棄繼承權及遺囑中的違反的特留分的權利。
您有巨額卡債及債務的困擾嗎?當爸爸、媽媽年邁,繼承將發生時,您應該當機立斷,參考上述3種方式,事先擇一方式辦理,家族會議時,不用失落的躲在客廳角落。還有,拋棄繼承權記得在3個月內向法院遞狀聲請,才符合拋棄繼承權的手續。
【鄭文在小檔案】
★現職: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共關係主委
★學歷:淡江大學企管系
★經歷: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正業建經有限公司負責人
★證照: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
★專長: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房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