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房屋稅如何認定?
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房屋稅如何認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將所有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業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並以此審認房屋稅自住戶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用房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如個人基於自住之目的,而將毗鄰2戶自住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已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及門牌併編者,有關自住房屋戶數即可以1戶認定。

文章來源: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房屋稅如何認定?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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