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劉姓婦人2016年用600萬買下一間凶宅,2019年時決定售出,但當他以605萬賣給一名潘姓男子時,在契約書中卻寫「本房屋為吉屋」,潘男事後得知、憤而提告,她稱買屋、賣屋時都不知是凶宅,檢察官認為劉女當初買房時,契約已載明「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凶殺案」,認定她知情,依詐欺罪將她起訴。
起訴書指出,劉女2016年12月20日以600萬元買下台中西屯區一間某社區大樓11樓公寓,而前屋主在銷售契約書及現況說明書中都有載明兇殺案的紀錄,當時劉女的朋友、擔任房仲的謝姓男子也在場,3年後她沒有房屋需求,因此再委託謝男轉售,在路邊電線桿上張貼賣房資訊。
潘男看到廣告後主動聯絡謝男,在2019年8月30日與劉女在代書事務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當時契約書寫道「本房屋為吉屋,雙方確認無誤」,他繳完訂金和頭款後,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才發現此屋為凶宅,憤而提告。劉女稱她買屋、賣屋時都不知情,謝男也說她只協助買房、賣房,雙方合約內容沒有參與,兩人皆說沒有欺騙。
檢察官認為,劉女2016年買房時,相關文件上就有載明此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凶殺案,她知道凶宅會影響市場價格與交易意願,是不動產的重要資訊,還是以一般市場價格轉售,涉嫌刻意欺騙,認定2人供詞事後卸責,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起訴。
(房產網)
#房仲
#凶宅
#詐欺
#契約書
#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