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出並手寫「特權讓人厭惡」的照片。(翻攝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原告提出並手寫「特權讓人厭惡」的照片。(翻攝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知名豪宅社區一名王姓住戶,不滿同社區鄭姓住戶在地下2樓共用區域裝設個人電動車充電樁立柱,甚至質疑時任賴姓主委圖利鄰居「方便自己停BMW」,提告要求拆除並求償30萬元。法院審理認定,該充電樁經管委會同意,後續也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並非被告們擅自決定,判王男敗訴。

根據判決,王男主張鄭男為求個人電動車充電方便,於民國112年4月間私自於地下B2層緊鄰39號車位旁的公共空地設立充電樁立柱。他更控訴,39號車位車主賴男因自家BMW車身寬大,為防開門刮傷,竟濫用主委職權,以管委會過半同意的違法名義放行,將公設空地變相劃為兩人共同專用空間。

王男提出現場照片,還手寫「特權讓人厭惡」的照片,怒指鄭、賴男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車道與全體住戶共同利用之地面屬「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區權大會事後追認屬無效,因此提告要求拆除回復原狀,求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鄭男與賴男辯稱,社區早在110年即訂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管理辦法」,該充電樁依規提出申請、繳交保證金,經合格技師現場評估、管委會決議,並先後經兩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其中一次更以16票同意、0票反對通過,修訂規約劃為「約定專用部分」。

有趣的是,王男於115年9月開庭時能夠侃侃而談、智慮正常、語句流暢,甚至能提出意見反駁法官,但在完整陳述己方主張後,卻突以「身體不適」為由,未經法官許可就退庭,法院遂依被告2人聲請進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社區早已通過管理辦法,該座充電樁經技師場勘與管委會同意設置,後續區權人會議也決議維持原位,並授權管委會管理,程序均符合多數應尊重少數意見、少數應服從多數的決議原則。法官認定充電樁設置位置並非被告2人擅自決定,判決駁回王男全部訴求。全案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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