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蕭姓女子,先前花費1100萬元購入一棟老舊建物,未料在辦理過戶及點交前夕,該屋件竟遭鄰宅大火波及燒毀,蕭女後續受讓前屋主的損害賠償權利,遂向隔壁王姓鄰居提告求償。據消防局鑑定,認定起火點位在王男房屋,嘉義地院判處王男應當賠償,但因房屋本身價值和折舊情形,判賠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蕭女於113年3月9日向何姓前屋主購買位於嘉義市公明路一棟兩層樓建物。豈料簽約才過4天,隔壁王男所有的房屋突然冒出濃煙,火勢迅速蔓延波及蕭女剛買下的房屋,導致2樓及屋頂嚴重受損。事後何姓前屋主將失火毀損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蕭女,由蕭女出面提告。
蕭女主張,依嘉義市政府消防局鑑定,起火點均指向王男房屋的2樓倉庫,起火原因是室內配線等電器因素。經建築師公會鑑定修復費用約需250萬元,要求王男全額賠償。
王男到案後抗辯,指稱自家電線與插座相當完整,反觀蕭女房屋抽油煙機嚴重燒毀且有跳電情形,質疑蕭女家才是起火點;王男更將矛頭指向台電,認為是當天停電後「瞬間復電」衝擊電路所致,且蕭女房屋為逾60年老屋,求償250萬顯然過高。
嘉義地院審理時,法官依目擊者證詞及兩次專業鑑定指出,王男房屋2樓倉庫燒毀最為嚴重,且電線檢驗出代表電路短路引發火災的「一次痕」,認定起火點確實為王男處所。針對台電復電疑慮,法官認為屋主依法負有維護私有電氣設備責任,若因設備老化未更新斷路器致災,不能轉嫁於台電的正常復電行為。
賠償金額方面,法官考量該房屋為老舊木造建築,回復原狀的修復費用應扣除材料折舊,且依實價登錄推估該建物火災前價值約為200萬元,經審酌損害程度與殘值,最終認定王男應給付蕭女的修復合理費用為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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