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卓姓男子雇工拆除其房子時,曾答應不會損及相鄰的房屋,卻因未做防水,去年風災及下雨後,相鄰房屋出現滲水等受損,遭鄰居提告求償修繕費用25萬5100元。全案一審已審結,法官認為被告卓男雇工拆除其房屋後,造成相鄰房屋損害,構成過失侵權行為,判決卓男應賠償25萬5100元。
原告提告主張,他與被告卓男為多年鄰居,卓男欲拆除其房屋時,曾答應不會損害他所有且相鄰的房屋,然卓男雇用他人拆除其前揭房屋後,因未做防水,經114年間有多個颱風來襲及下雨頻繁後,他發現房子出現滲水受損的狀況。
原告不滿房屋遭到損害,向卓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他委請工程行估價其房屋回復原狀所需花費,其中鷹架搭設費用為4萬8000元、泥作修補費用9萬5000元、防水漆11萬2100元,共25萬5100元的修繕費用。
法官審閱原告提出的房屋照片、估價單等證物,考量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法官審理認為,本件被告雇工拆除其房屋後,未做防水措施,造成相鄰房屋滲水受有損害,自構成過失侵權行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屋之修繕費用25萬51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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