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阿華(化名)租房後,將屋子隔間裝潢,改造成色情應召站,事後被警方抄掉並欠租。房東氣得終止租約並提告求償拆除、復電費共16萬2876元及每月2倍違約金。法官最終判阿華遷讓返還房屋,須賠償10萬2876元,且自114年11月起按月給付4.2萬元違約金。
判決指出,阿華於民國113年5月間簽訂租賃契約,承租新北市某處2樓房屋,月租金為4萬2000元,租期3年。不料,阿華卻無視合約「不得違法使用」的約定,將屋子改造成性交易場所,後來被警方查獲,還拖欠114年9月及10月的租金。
房東忍無可忍,於114年11月初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租約。而阿華收到信後雖然立刻收拾離去,但卻沒有將房屋回復原狀,房屋內的大量隔間裝潢也沒拆除,裡頭還遭斷電,更未進行點交。房東氣得告上法院,請求阿華遷讓房屋並索賠拆除清運費14萬3000元、復電費1萬9876元,及每月賠償8萬4000元違約金。
新北地院審理時,阿華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也沒提出書狀。法官審酌警方通知書、拆除工程估價單及台電收費表等證物,認房東主張屬實,拆除及復電費合計16萬2876元,扣除阿華當初繳納的6萬元押租金後,應賠償10萬2876元。
至於求償2倍違約金部分,法官考量阿華已搬離,房東無再以高額違約金嚇阻其占用必要,回歸實際受損金額,應以原本每月租金4萬2000元為適當,最終判阿華應遷讓返還、給付10萬2876元。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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