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橫跨近60年的家族房產糾紛,最終由法院拍板定案。北市一處位於精華地段的老公寓及土地持分,原登記在兄長名下,弟弟過世多年後,弟媳與2名子女提告主張,該房產其實是兄弟倆在1967年共同出資、各持一半,只是因信任關係採「借名登記」,將弟弟持分掛在兄長名下,如今兄長也已離世,要求返還屬於亡夫的半數產權。
判決書指出,婦人阿蘇與兒子阿程、女兒小安,主張其亡夫阿周與哥哥阿唐男是手足(均化名),兩人早年感情深厚,曾在1967年共同出資購買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的一處4樓公寓及土地持分,兄弟各出一半資金、各享一半權利。
不過,土地持分早在1975年就全數登記在兄長阿唐名下;房屋部分因早年未辦保存登記,直到2001年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時,也仍全數登記在阿唐名下。原告主張,弟弟阿周持有的那一半,實際上只是「借名登記」在哥哥名下,雙方內部一直都知道產權各半。
原告指出,阿周婚後與妻小長年設籍並居住在該屋,兄長早在1974年即遷出,之後房屋稅一度改由阿周負擔;直到1993年阿周一家搬離後,才由兄長出租收租。更關鍵的是,阿周過世後,家屬手上仍持有該屋的土地權狀、建物權狀,以及長達十餘年至20年的房屋稅、地價稅單據,若非真有持分,實務上難以合理解釋。
被告阿秦、阿賀、阿卓(均化名)則是兄長阿唐的遺孀與兒子。婦人阿秦否認雙方有借名登記關係,主張證據不足;但阿賀、阿卓卻坦承,父親與叔叔當年確實是共同出資買屋、權利各半,只是另辯稱雙方曾協議各自再讓出十分之一給其中一名兒子,因此對方最多只能主張十分之四,而非二分之一。
法院審理後認為,婦人阿蘇與兒子阿程、女兒小安提出的權狀、稅單、戶籍資料及相關公文,已足以佐證周男對該房產長期具有實質管理與權利基礎。再加上兩名親屬證人也出庭證稱,兄長阿唐生前曾多次向家族成員表示,這間房子是兄弟共同買下、各占一半。
法官指出,阿賀、阿卓在訴訟中已明確表示不爭執兄弟共同出資、各半持有,此部分等同自認,法院可直接採信。至於他們主張曾有「各讓十分之一」給兒子的說法,因未能提出完整贈與契約或具體證據,且僅憑事後書面承諾,無法證明亡者生前已完成合法贈與,抗辯不足採信。
法院認定,該筆房地產中半數權利確屬阿周所有,只是借名登記在兄長阿唐名下。由於借名登記屬委任性質,出名人死亡後契約關係終止,兄長繼承人已無繼續占有的法律基礎,應返還借名財產。因此,判決兄長一方繼承人須將土地持分及房屋半數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弟弟一方3名繼承人公同共有。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