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黃姓男子砸880萬元,向賣家徐姓男子買下位於市區的電梯大樓房產,原本以為產權過戶後就能歡喜入厝。豈料,徐男竟原地黑化成「海蟑螂」,不僅拒絕點交,甚至在交易期間,先後向承辦房仲借22萬元。法院審結,判徐男必須騰空交付該房屋,還得支付最高132萬元違約金,連欠房仲的債務也要一併清償。
判決指出,買家黃男在2025年7月透過房仲,相中徐男名下位於新竹市區、總價880萬元的7樓房屋。雙方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白紙黑字約定同年8月20日為最後交屋日,賣方同意在7月30日前搬離並更換電子鎖、修繕廚廁門。
沒想到,黃男將買賣價金匯進履約保證帳戶,該房地所有權也早在8月初就辦妥過戶。但賣家徐男卻耍賴,時間到就是不肯搬離,黃男守著權狀卻進不了家門,只能在台中繼續租屋,氣得要求徐男支付每日4400元違約金,賠償每月約1.2萬元租金損害。
而在交易過程中,徐姓賣家還以各種藉口向負責仲介吳男調頭寸,短短1個多月內分3次借走22萬元,還大言不慚地承諾「領到房款就清償」。結果交屋日一到,徐男既不給房、也不還錢,讓吳男與買家黃男聯手提告。
新竹地院審理,徐男從頭到尾未到場辯論,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說明,法官採納原告提出的LINE對話與匯款截圖,認徐男遲延交屋事實明確。雖黃男主張因被迫待在台中租屋,要求額外賠償租金損害,但法官認為定型化契約已有規範違約金上限,且黃男未能提出租屋具體證據,此部分駁回。
至於遲延交屋的賠償,法官判准依契約約定,徐男每遲交一天,就得按買賣總價萬分之五賠償違約金,換算下來每天要付4400元,裁定徐男應從同年8月21日起算,直到交屋日為止,賠償上限可達132萬元;至於欠房仲的22萬元也得連本帶利歸還。全案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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