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遺產分割案,意外扯出疑似「借繼承脫產」的爭議。1名男子積欠銀行21萬元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多年未還,銀行追討超過10年,甚至多次聲請強制執行仍一無所獲。不料,男子父親過世後留下多筆土地及1棟未保存登記建物,男子卻在與兄弟協議分產時,幾乎把所有不動產全數讓出,自己僅分得1000元現金。
判決指出,銀行主張,阿安早在2005年即向銀行借款,之後陸續積欠本金21萬元,外加利息與違約金,雖然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銀行後續取得支付命令,並從2010年起數度聲請強制執行,但都因阿安名下查無足供執行財產,始終討不到錢。
直到2016年,阿安與兄弟阿翰、阿岳(均化名)的父親過世,留下多筆土地與1棟未保存登記建物作為遺產。依法,三兄弟都未辦理拋棄繼承,原本應共同繼承遺產,各自享有應繼分。不過三人隨後簽下遺產分割協議,將主要不動產幾乎全數分配給阿翰與阿岳,並完成辦理土地分割繼承登記與房屋稅籍變更。
最引發法院注意的是,阿安在這次分產中,幾乎未分得任何有價值資產,僅取得1000元現金。但法院比對遺產稅核定資料後發現,這筆1000元甚至未列在遺產稅核定內容中;反觀被兩名兄弟取得的土地與建物,均具有相當財產價值,顯然與阿安「放棄」的權益完全不成比例。
法院進一步調查指出,阿安長年積欠銀行債務,且歷次執行均未受償,客觀上確實已無其他足資清償的財產。換句話說,這批繼承遺產本可能成為銀行追償的重要標的,但卻透過遺產分割協議被移轉到其他兄弟名下,導致債權難以實現。
法官認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若未在法定期間拋棄繼承,就已取得遺產上的權利。此後再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將自己原本可分得的財產讓給其他繼承人,若明顯欠缺對價、且損害債權人利益,就屬民法上的有害債權行為,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撤銷權。
法院認定,阿安與兩名兄弟所做的遺產分割,實質上就是將繼承所得的財產無償移轉給手足,已經侵害銀行債權。因此,判決三兄弟間的遺產分割協議應予撤銷,名下多筆土地的分割繼承登記及未保存登記建物的房屋稅籍變更,也都必須一併塗銷回復原狀。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