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權狀20年不還,月匯1.5萬給父當房款?法院一查不信女兒,判決須將房地所有權狀歸還。(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房地權狀20年不還,月匯1.5萬給父當房款?法院一查不信女兒,判決須將房地所有權狀歸還。(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父女因房地產權狀反目對簿公堂。父親主張只是將房屋與土地的所有權狀交給女兒保管,沒想到多年後要求返還卻遭拒,女兒反稱父親早在20多年前就已將房地以350萬元賣給她。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兒無法證明雙方確實成立買賣契約,判決她必須將房地所有權狀正本歸還父親。

判決指出,阿俊是一處房屋及其土地的所有權人。該房地早年即登記在阿俊名下,土地早在1947年間就完成登記,房屋則於2004年完成建物保存登記。阿俊表示,過去因信任女兒小月(均化名),曾將房屋與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交由她保管,雙方形成寄託關係。但近年他多次要求女兒返還權狀,小月卻始終拒絕,因此提告請求返還。

不過小月則提出完全不同說法。她主張父親早在2002年間就以350萬元將房地賣給她,只是當時沒有書面契約,僅為口頭約定。至於買賣價金,則透過她多年存入銀行帳戶的薪資,以及房屋出租所得逐步支付。

小月指出,她長年把薪水交由父親保管,並存在父親管理的銀行帳戶中。此外,自2015年起,她每月還以無摺存款方式匯入父親帳戶1萬5000元,合計超過170萬元,整體金額已遠超過350萬元的買賣價金。

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小月對於買賣契約的說法存在多處矛盾。例如她自己也承認,當初談及買賣時並沒有約定價金如何支付,也沒有約定何時辦理房地過戶。法官指出,買賣契約必須包含重要內容,包括價金與財產移轉等事項,但小月的說法顯示雙方對於付款方式並未達成共識,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父親同意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給她。

此外,法院也注意到,小月在2010年代仍持續每月匯款給父親,即使她主張買賣價金早已支付完畢,卻從未要求父親辦理過戶登記,這樣的行為與一般買賣交易習慣不符。法官指出,若雙方真的早已完成買賣,小月在取得建物權狀或支付價金後,理應積極辦理過戶,將房地登記在自己名下,但她多年來始終沒有這樣做。

法院認定,小月未能證明父女之間確實成立房地買賣契約,也無法證明她持有權狀具有合法依據。法院認為,阿俊身為房地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返還權狀,並依法終止先前的寄託關係,判決小月必須將房屋與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返還父親。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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