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女阿晶主張早在13年前,就以120萬元向父親阿光買下房地,因顧及老父健康才讓弟弟阿軒(化名)暫住;不料,老父2023年甫撒手人寰,阿軒竟翻臉不認人,不僅強佔房屋,還將姊姊的物品棄置門外。法院審理後,認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明確,判決阿軒必須清空搬遷,並按月支付租金補償。
判決指出,阿晶指出,她於2013年以低於市價的120萬元,向父親阿光購買位透天厝,並已付清價款完成移轉登記。當時本於家人情誼,她同意讓弟弟阿軒居住其中兩層樓,以便就近照顧年邁雙親,雙方約定使用期限至老父過世為止。
然而,父親在2023年過世後,阿軒非但沒有搬離,反而私自闖入另一層樓居住,甚至將她的私人物品隨意丟棄在騎樓。她為此忍無可忍,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之權利,要求弟弟騰空返還房屋,並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對此,弟弟阿軒不甘示弱,聲稱該房產是父親於1966年買下,全家人自小居住於此,1樓更長期經營雜貨店維持家計。他辯稱,父親當年將房屋登記給阿晶,只是「借名登記」或是為了預分產的稅務考量,實際管理權仍由父親掌握,房屋應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阿軒更打出「親情牌」,強調自己與妻兒長期定居於此,比姊姊更需要這間房子,指責姊姊行使權利是「權利濫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然而,法院審理期間,一段阿光生前的錄音紀錄成了關鍵。
錄音檔中,父親阿光曾對阿晶表示:「妳叫他搬出去啊!妳拿房證給他看,說妳買了!」、「不搬就到法院去告他,房子是妳買的」。法官認為,這顯見老父生前已有將房屋處分給長女之意,並非單純的借名登記。
法官審理後認為,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阿晶既然領有所有權狀,且有實際匯款交易紀錄,即為法律上之所有權人。阿軒雖主張有「債權物權化」之適用,但因其與父親間僅屬無償的「使用借貸」,依法律見解,這種關係不能對抗取得所有權的新房東。
至於不當得利部分,法官審酌該處房地所在位置,鄰近藝術特區及捷運站,生活機能優越,雖然屋齡已近60年,但參考申報地價與房屋現值,判決阿軒應自老父過世次日起,按月給付姊姊4709元租金,直至搬遷為止。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