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是簽爽的!法院日前審理一起離婚後金錢給付糾紛案,女子小琳主張,與前夫阿崑(均化名)離婚時白紙黑字約定,若男方日後出售婚後取得的房地,須再給付她50萬元,不料,對方真的賣屋後卻拒不履約。法院審理後認定契約約定明確,判決前夫須全額給付50萬元,並加計年息5%利息。
判決指出,小琳與阿崑原為夫妻,兩人於2017年6月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完成兩願離婚登記。協議中第五條約定,阿崑於取得一處土地及其上建物所有權後,若日後再行移轉所有權,須於完成移轉後5日內,再支付小琳50萬元現金,作為其拋棄其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條件之一。
事隔多年,阿崑於2024年將該房地以1750萬元價格出售給第三人,並於同年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而,小琳發現房屋出售後,對方遲未履行付款義務,遂於隔年以存證信函催告,仍未獲回應,只得聲請支付命令並提起訴訟。
阿崑指出,該50萬元約定性質上屬於剩餘財產分配的延伸,應適用5年消滅時效,主張小琳的請求權早已時效完成而消滅。此外,他也辯稱,房屋購置、貸款、裝修及後續維護費用均由自己負擔,登記在前妻名下只是基於善意,並非贈與;離婚時更遭對方及其家人言語施壓、情緒勒索,並非出於自由意志簽署協議。
對此,法院逐一駁斥。法官指出,契約解釋應以當事人真意為準,且不得違背契約文字明確表達的內容。本案離婚協議清楚載明,50萬元給付義務是附停止條件,亦即「房地完成移轉」即成就請求權,並非一般剩餘財產分配,而是獨立存在的契約債務。
法院指出,協議中亦明確約定,除該50萬元外,雙方才拋棄其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足見小琳並未放棄此筆款項。至於阿崑主張遭脅迫簽約,卻未能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依法難以採信。
至於誠信原則部分,法院認為,小琳提起訴訟目的在於維護自身財產權益,並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不構成權利濫用。法院判決,阿崑須給付小琳50萬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直到清償為止。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