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老宅爆發長期漏水糾紛,樓下住戶多次反映卻始終未獲改善,最終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認定,漏水確實源自樓上屋頂平台與防水層失效,判決樓上屋主須依鑑定報告修繕至不再漏水,若拒不施工,須支付近80萬元修繕費,並容忍樓下住戶進入施工,其餘求償則未獲准。
判決指出,婦人小蘭是13樓住戶,自男子阿翰(均化名)於2020年購入14樓後,住家即接連於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多次發生漏水,天花板、牆面與地板嚴重滲水,影響居住品質。小蘭多次聯繫對方要求處理,甚至透過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仍遭冷處理,雙方協調未果,只得提告。
小蘭主張,漏水原因在於14樓屋頂平台雜草叢生、防水層失效,要求法院命被告修繕,並求償修繕費、修繕期間住宿費、房屋價值減損、精神慰撫金及精品損失,合計求償逾280萬元。
阿翰辯稱,13樓房屋過去30多年從未發生漏水,問題應與小蘭購屋後大幅裝修、拆除天花板有關,甚至質疑該棟建物為海砂屋,混凝土剝落才是漏水主因;另主張雙方早在2021年調解成立並給付6萬元,小蘭已拋棄其餘請求,不得再訴。法院調查發現,先前調解僅針對2021年一次性漏水損害,與本件2022年後持續發生的漏水狀況,時間與事實並不相同,並非同一事件,小蘭仍得依法提起訴訟。
至於漏水原因,法院依雙方合意送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明確指出,13樓漏水是源自14樓屋頂平台長期未維護、防水層失效,以及後陽台與花台防水不足,雨水滲入後向下延伸所致,與海砂屋或13樓裝修並無直接因果關係。
鑑定報告並詳細列出修復方式與費用,包括屋頂平台重作防水、牆面及地板修復等,總修復費用為79萬9866元。法院據此認定,阿翰作為14樓屋主,未盡管理與修繕義務,應負責修繕至不漏水,若不自行施工,須支付修繕費用,由小蘭代為修復,並應容忍施工人員進入。
至於小蘭請求的住宿費、房屋價值減損、精神慰撫金及精品損失等,法院認為相關損害與漏水間的因果關係或證據不足,未予准許。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