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情變後的房屋糾紛」日前由法院作出判決。女子小盈與前男友阿嘉(均化名)交往期間共同居住的房屋,在分手多年後演變成法律攻防。法院審理後認定,房屋所有權明確屬於小盈,阿嘉並未提出足以證明「共同出資購屋」的關鍵證據,判決須將房屋遷讓返還,至於女方主張的租金與不當得利,則因舉證不足遭駁回。
判決指出,小盈於2013年以185萬元購買一處房屋,名下登記完整,所有權並無爭議。當時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阿嘉曾匯款50萬元給小盈,另主張還有15萬元以現金方式交付,合計65萬元,並據此抗辯自己實為「共同出資人」,擁有三分之一持分,因此拒絕搬離。
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該筆50萬元款項,女方已透過銀行貸款方式全數返還,雙方對返還事實並無爭執;至於阿嘉所稱的15萬元現金,則完全無法提出任何書面或客觀證據佐證。法院認為,僅憑片面說法,難以認定雙方曾約定共同購屋,相關抗辯不足採信。
至於雙方關係生變後的居住性質,法院指出,兩人交往期間同住,應屬「無償使用借貸關係」,而非租賃。小盈雖主張自2020年8月起改收租金,每月6000元,並曾收取半年租金3萬6000元,但未能提出任何收據、轉帳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相關請求因此遭法院否決。
法院進一步說明,小盈於2024年4月提起訴訟,並以起訴狀送達方式,明確表達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的意思,自合法送達日起,阿嘉即已喪失繼續占有房屋的正當權源,構成無權占有。依民法規定,房屋所有人得請求返還,判決阿嘉應將房屋遷讓返還。
至於女方小盈另外請求不當得利、以每月1萬6500元計算占用損害,法院認為租金基準來源不明,且未證明在終止借貸前已受實際損害,相關請求不予准許。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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