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年逾八旬的楊姓老婦,與次子因房屋居住權對簿公堂。楊婦主張過世的丈夫當年買房贈與次子時,曾約定要讓兩老「住到終老」,不料自己病癒後欲返回居住卻遭拒門外,憤而控告次子要求履行負擔。不過,法官認為,子女奉養父母雖屬人倫之道,但難以認定法律上的契約關係,且老婦曾合意搬遷,最終判決老婦敗訴,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楊姓老婦主張,她的丈夫於民國84年間斥資521萬元,在台南新化購買一處預售屋,並登記在正在服役的次子名下。當時丈夫還特別交代,屋內必須規畫一間專屬房間,供兩老無償居住至終老,這也是贈與房屋附帶的「系爭負擔」。
楊婦控訴,丈夫於95年過世後,她仍獨居於該處長達近30年。直到111年她因病住院,出院後短暫前往養護中心及次子住處調養,沒想到欲搬回新化老家時,卻發現原本的房間已被清空,次子甚至拒絕讓她入內居住,讓她心碎不已,決定提告爭取「居住權」。
不過,次子在庭上反駁,指房屋貸款多由其個人帳戶扣繳,自己才是實際清償人。他還主張,過去讓父母居住是基於為人子女的「孝心」與「人倫義務」,屬於法律上的「好意施惠」,並非履行所謂的贈與負擔。他更訴苦說,母親有囤積物品的習慣,導致大樓管委會多次警告,雙方已無法同住,才安排母親前往安養機構照護。
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楊婦無法證明丈夫與次子間確實存在「附負擔贈與」的契約,判決楊婦敗訴。案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進一步指出,根據買賣契約,當事人係次子而非其父,即便父親曾繳納部分款項,也難以認定雙方有法律約束力的「住到終老」約定。
二審更查出,楊婦於111年住院後,曾同意次子的提議,搬到對方自購的透天厝同住,當時已合意終止原有的使用借貸關係。此外,該房屋已於113年底移轉登記給次子的配偶,次子已無權限處分。合議庭審酌後,認為楊婦請求履約或使用借貸均無理由,駁回上訴。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