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瑕疵惹的禍!姊姊借妹妹的名買房14年,欲討回竟要「法庭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信用瑕疵惹的禍!姊姊借妹妹的名買房14年,欲討回竟要「法庭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親手足為房產撕破臉!一對姊妹因房產借名登記問題對簿公堂。胞姊小情於14年前因個人信用狀況不佳,商議借用胞妹小莉(均化名)的名義購屋,多年來不僅全額負擔貸款,更支付了水電、地價稅等所有開銷。近期小情欲出售房產卻遭延宕,被迫向法院訴請返還。

判決書指出,婦人小情主張,她在2011年因計畫購買一處房產,考量當時自身信用條件無法取得理想貸款條件,就與胞妹小莉達成「借名登記」之協議。雙方約定由小莉出名辦理登記,但實際上自簽約、過戶至後續的各期房屋貸款,全部由她一肩挑起。

小情向法官陳述,自己多年來始終居住在該處,生活中的點滴開銷,從房屋稅、地價稅到社區管理費,甚至是家中的水、電、電信費用,全由她一手支應。反觀胞妹小莉,除了在登記簿上留名外,從未對該房地進行管理、使用或分擔任何費用。

然而,隨著近年房價波動與個人財務規劃,小情有意處分該筆資產,要求小莉配合辦理買賣手續,卻遲遲未獲回應。小情無奈之下,僅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的法律意思表示。

案件審理期間,小莉的態度意外平緩。她向法官簡短表示,同意返還房地。法官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小莉於辯論時對訴訟標的之「認諾」,應直接為其敗訴之判決,法律程序因此大幅縮短,不待法院耗費時間進行冗長調查。

法官強調,所謂「借名登記契約」與民法中的「委任契約」性質相似,極度側重當事人間的信任關係。既然小情已依法提出終止契約的請求,且小莉在庭上亦對事實與請求內容均表示承認,法理上自應產生認諾之效力。

法院認為,自起訴狀送達後,雙方的借名契約即已合法終止。小情依據民法不當得利與委任法律關係,要求移轉房地所有權,實屬有據。因此,法院判准小莉應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小情。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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