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30年不等於配偶!自稱「事實夫妻」想留屋,法官不買單,判決須限期騰空返還房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同居30年不等於配偶!自稱「事實夫妻」想留屋,法官不買單,判決須限期騰空返還房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土城區一件繼承房屋衍生的占用糾紛,日前由法院作出判決。法官認定,被告主張與已故屋主為「事實上夫妻」、甚至具有婚姻關係,均無法舉證成立,屬無權占有,判決須限期騰空返還房屋,並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2名繼承人每月可各得1萬元。

判決指出,女子阿欣與男子阿福(均化名)在他們的父親過世後,依法繼承位於一處住宅。不料,該房屋卻持續由婦人阿晴(化名)居住使用,他們多次通知搬離未果,便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阿欣與阿福主張,該處房屋鄰近捷運海山站、新北地方法院、家樂福、國民運動中心及醫院,生活機能完善,參考周邊租屋行情,每月合理租金約為2萬元,依法請求阿晴自繼承開始日起,給付他們每人每月給付1萬元。

對此,阿晴辯稱,她自民國80年代起即與阿欣與阿福的父親共同生活,雙方曾舉行公開「儀式婚」,屬合法婚姻關係,依法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權;退一步而言,即便不具繼承權,也屬於經同意使用房屋,非無權占有,並主張租金計算應受土地法限制。

不過,法院審理後指出,阿晴提出的切結書及照片,僅能證明長期同居,無法證明曾依修正前民法規定完成婚姻要件。更關鍵的是,阿晴過去曾與他人訴請離婚,並於法院調解與判決中自陳為「真感情結婚」,與其本案所稱,早已與阿欣與阿福的父親為合法夫妻顯有矛盾,難以採信。

法官也認為,阿晴若主張使用借貸關係,依法應負舉證責任,但並未提出任何具體契約或合意證明,因此仍屬無權占有。至於不當得利金額,法院認定參考周邊市場租金屬合理估算,且該請求不受土地法租金上限規定限制。法院判決阿晴應騰空返還房屋、遷出戶籍,並按月支付阿欣與阿福各1萬元,另須負擔法定利息。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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