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黃姓房東將位於板橋區的房屋出租給吳姓男子,不料吳男竟在租期開始後不到一個月,從租屋處墜樓輕生,當場身亡,讓該屋瞬間成為「凶宅」。黃姓房東不滿房屋價值嚴重貶損,一狀告上法院,向吳男的遺產管理人請求賠償616萬餘元。然而,法院審理後,卻判決房東敗訴,只因房東的一個「致命失誤」。可上訴。
判決指出,113年4月吳男承租板橋區一處大樓11樓房屋,但在4月23日即於屋內墜樓輕生。黃姓房東主張,此事件導致他的房屋成為凶宅,市場價值瞬間蒸發,因此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吳男的遺產管理人提告求償。
法院在審理時認為,房客在租屋處輕生,此舉確實屬於「背於善良風俗」的不法行為,且吳男在與警消對峙一段時間後仍選擇輕生,顯然當時精神狀態具有識別能力,對於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房屋貶值應有預見,卻仍執意為之,構成「間接故意」。乍看之下,房東的訴求相當有理。
然而,戰局在「賠償金額」的攻防上徹底翻盤。黃姓房東「捨棄了專業鑑定」這個最關鍵的證據,轉而主張以一年多前的附近房屋實價登錄價格為基礎,再引用一篇碩士論文中各種輕生型態的「平均減損比例21.35%」來計算求償金額。
對此,法官直言無法採用。法院指出,該論文中的平均比例,其統計背景、採樣母數等變因均不明,且房地產市場波動劇烈,用這種方式計算出的金額過於空泛,缺乏個案針對性。更重要的是,在對方爭執金額的情況下,證明損害數額的責任在於原告房東,而透過專業機構鑑定本是實務上最標準的做法,此案並無證明上的重大困難。
最終,法院認定,儘管房客的輕生行為構成侵權,但房東無法舉證「到底虧了多少錢」,導致求償於法無據,因此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房東負擔。這個結果也提醒民眾,在進行法律求償時,除了主張有理,如何提出具公信力的證據來證明損失,更是勝敗的關鍵。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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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