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廣東一名張姓女子與何姓男友戀愛同居期間,共同舉辦婚宴但未登記結婚,期間她出資百萬人民幣以兩人名義購置房產,不料後來發現男友出軌,兩人分手後為房子歸屬對簿公堂。(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大陸廣東一名張姓女子與何姓男友戀愛同居期間,共同舉辦婚宴但未登記結婚,期間她出資百萬人民幣以兩人名義購置房產,不料後來發現男友出軌,兩人分手後為房子歸屬對簿公堂。(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現代情侶為結婚同居買房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但若感情生變,房產歸屬往往成為爭執焦點。大陸廣東一名張姓女子與何姓男友戀愛同居期間,共同舉辦婚宴但未登記結婚,期間她出資百萬人民幣以兩人名義購置房產,不料後來發現男友出軌,兩人分手後為房子歸屬對簿公堂。法院最終依據最新司法解釋,判決房產歸張女所有,男方須配合辦理過戶。

張女與何男相戀後決定以結婚為前提交往,雙方家庭甚至共同舉辦婚宴,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由於兩人分別在佛山、廣州、湛江等地工作,為維繫感情,張女自行出資,以雙方名義在佛山購買一套價值百萬人民幣的房產,並獨自負擔首付及房貸。

然而,好景不長,張女發現何男出軌,兩人關係破裂。分手後,何男主張自己曾支付部分款項,且房產登記為兩人共有,應有權分得一半。張女則認為,購房款項全由她支付,且分手原因是男方背叛,房子理應歸她所有。協商未果後,張女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期間,法院曾傾向以「共同財產」為由,建議雙方平分房產,但張女堅持購房款均由其支付,拒絕調解。由於此類案件過去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法官一度難以決斷。

不過,2024年1月15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其中第4條明確規定,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應按出資比例分割,並綜合考慮共同生活狀況及貢獻度。

廣東雷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女確實支付了購房首付、房貸及相關費用,而何男雖聲稱有出資,卻無法提供具體證據證明款項用途與購房直接相關。最終,法院判決該房產歸張女所有,何男須協助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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