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邊是重購退稅優惠、一邊是房屋稅自住稅率,讓劉先生左右為難。劉先生最近收到房屋稅輔導通知書,通知房屋須辦理戶籍設立才能繼續享有自住優惠稅率,但他目前設籍的房子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如果戶籍遷走可能被追回退稅款。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經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如重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查有戶籍遷出、所有權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如:供出租、公益出租、包租代管或營業使用),將追繳原退還稅額。
由於劉先生目前設籍的房屋尚在列管5年期間,若將戶籍遷出以致該重購地上建物戶籍變為空戶,或無劉先生本人、配偶、直系親屬等其中一人戶籍在該建物,將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額,恐因小失大。
國稅局提醒,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可有三戶自住房屋,自住房屋設籍享有自住稅率規定則限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劉先生如果已婚,可由配偶或成年子女至收到通知書該戶設籍;若為單身,可考慮由父母其中一人設籍,即有機會從兩面為難變兩全其美。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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