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且所有繼承人按應有部分繼承該不動產,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然而,若繼承人之間協議由特定繼承人或幾位繼承人獲得該不動產,並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則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規定的「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且應根據協議書成立時的價值,繳納稅率千分之一的印花稅,而不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價值為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遺產中包含其他動產(如車輛、存款等)或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這些不屬於印花稅的徵稅範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另外,如果繼承人是依照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則因為遺囑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生效,繼承人會直接取得所指定遺產之效力,可直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該遺囑亦不屬於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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