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一名郭姓女子購買水上鄉一處房地後,發現鄰居傅男的屋簷、雨遮占用她4.57平方公尺(約1.38坪)的土地,她表示自己因此身心異常無法入眠,每天還需點香祈福與念經緩解焦慮,於是向傅男及開具巷道證明的村長及村民等7人提告,並求償1180萬元。法院近日判決出爐,裁定傅男應拆除土地上方占用的屋簷、雨遮,經計算每月應應給付損害金29元,直到拆除為止。
根據判決,嘉義縣一名郭姓女子主張,自己於2024年3月6日購買水上鄉一處房地,並於同年5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她控訴,鄰居傅姓男子的房屋屋簷及雨遮占用4.57平方公尺(約1.38坪),侵害她的土地所有權,讓她無法進行相關新建、改良工程,於是要求傅男移除3.38平方公尺的屋簷及面積各0.54、0.65平方公尺的雨遮,但傅男並未理會。
郭女認為,與傅男所有的同段號土地間的巷道原本是為便利當地村民而設,卻遭傅男長期占用,而林姓村長及村民等7人卻共同為傅男出具巷道通行證明,共同侵害她的土地所有權,主觀上有侵占及竊占故意,客觀上也以出具巷道通行證明的行為,幫助被告傅男占用土地。
郭女氣得提出告訴要求拆除,並索賠占用土地損失600萬4414元;占用無法自住出租,要每人補償每月8000元租金,共124萬8000元;致她身心異常無法入眠,每日需拈香祈福與念經祝禱來緩解焦慮煩擾,各需給付她到81歲為止,加上每年精神慰撫金1萬元,各需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共455萬元。總共求償1180萬2414元。
傅男表示,自己的土地與郭女的土地相鄰,對方所有的房屋與隔壁有年代已久的巷道,該巷道約2米寬,為長期供鄰人通行已久的既存巷道,該巷道過去是當時土地所有人及傅男父親於建屋時分別退縮而形成。
林姓村長說,村裡有很多類似的巷道都是此種狀況,過去都是互相退縮讓人家走出門,也是走別人的土地,無造成郭女損害等語。村民等人則表示,過去都是互相退縮讓人家走,且未說該土地為傅男所有,僅說明該土地以前為便道,也不清楚便道是誰的地等語。
嘉義地院審理,傅男應拆除占用土地上方部分空間的屋簷及雨遮,即可回復土地原狀、所有權完整;審酌該土地位置、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800元、該路段為鄉村聚落、利用基地空間為屋簷、雨遮等之經濟價值及所得利益等情狀,認郭女請求不當得利數額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8計算,尚屬合理;而該土地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為960元,郭女主張被告傅男無權占用該土地上方空間部分,自郭女取得所有權開始至拆除前述屋簷、雨遮為止,經計算應按月應給付損害金為29元。
另外法院認為,村長及村民等人行為及證述,未侵害原告權利與人格權,因此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全案可上訴。
(房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