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7月初公布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房東收取租戶的電費方式進行重大調整,以確保電費收計更為公平合理。新制定於7月15日正式實施,旨在杜絕房東過度收費,並規定房東應提供透明的電費資訊。根據新規,房東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上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此外,若房東未能提供電費資訊或超收電費,可面臨3萬至30萬新台幣的罰鍰。
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科長蕭湘君表示,此舉主要是為保護租戶免於不合理的電費收取,並促進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蕭湘君進一步解釋,若電費由房客按用電度數負擔,每度電費計收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平均電價。若非按用電度數計收,則房東所收取的電費也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總額。
蕭湘君也提醒租客,新制不溯及既往,但雙方若同意可約定適用新規。此外,租客如遇電費爭議,可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線上申訴系統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或向地政局申訴、檢舉,以保障自身權益。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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