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的周老伯在市區商圈有塊近百坪的閒置土地,A建設公司覺得地點不錯,向周老伯承租,要蓋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並約定由A建設公司負責出資興建,再以工程費用抵付租賃期間的租金,並以周老伯為建造執照起造人。
取得房屋使用執照不久後,周老伯收到新竹市稅務局輔導申報契稅公文,須繳納15萬元契稅。
周老伯不解,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也是房屋起造人,為何還須繳納契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換言之,起造人如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者,於房屋建造完成前,因買賣等原因而登記為建造及使用執照起造人,就應該由起造人申報契稅。
稅務局說明,周老伯出租市區建地,約定由A建設公司出資興建,將工程費用抵付租賃期間租金,相當於周老伯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所有權,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因此,周老伯雖非直接以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登記為建造及使用執照起造人,但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仍應依買賣契稅稅率申報。
由於興建完成的接待中心房屋現值250萬元,按6%買賣稅率計算,應繳納15萬元契稅。
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民眾,如非自己出資興建房屋,而是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應主動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6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每逾期3日申報將會被加徵1%的怠報金,最多會被加徵10%,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
(房產網)
#起造人
#契稅
#買賣
#申報
#老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