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所得稅,如有子女在外求學,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舉例說明,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1.5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5萬為限)列報部分,且亦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5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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