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來電詢問,他想贈與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妹妹,是否可以免納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也就是贈與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不用課徵贈與稅的。但王先生要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妹妹,因為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關係而非直系血親,不適用前述都市計畫法規定,所以仍然要課徵贈與稅。
文章來源:贈與公設地給兄弟姊妹,須課贈與稅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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