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張先生洽詢,於1999年間出售土地已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出售目前所居住之房地,可否再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已享用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一生一屋」規定條件,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不受一次之限制。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是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同時符合下述條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但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規定)。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處呼籲納稅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由「一生一次」放寬增加 「一生一屋」,是為了減輕您換屋需要的購屋負擔,您一定要善用此一節稅方法,以節省土地增值稅。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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