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變更為營業出租使用,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地上房屋變更為營業出租使用,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預計將地上房屋變更為營業使用,是否會影響地價稅課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已變更為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自適用條件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其後註銷營業登記或出租終止,恢復自住使用者,請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文章來源:房屋變更使用,地價稅會「更改稅率」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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