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住老家48年遭姪女告了,叔稱家族早有約定「住到終老」,因此拒絕搬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霸住老家48年遭姪女告了,叔稱家族早有約定「住到終老」,因此拒絕搬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老家住了近50年,叔叔卻因姪女繼承父親持分後要求搬遷,雙方對簿公堂!女子小雅民國107年繼承父親持有的房屋1/2持分,因她成家後有居住需求,要求同為共有人、長期住在屋內的叔叔阿成(均化名)搬離。不過阿成主張,當年家族早有共識,讓他可以免費住到終老,拒絕搬家。

父親留下1/2持分 女兒繼承後卻住不了

判決指出,小雅父親早在67年間取得房屋1/2所有權,叔叔阿成則持有另外1/2。民國77年父親同意讓阿成無償使用房屋。直到107年父親過世後,小雅透過分割繼承取得父親持有的1/2持分,也一併繼承這段使用借貸關係。

小雅主張,自己取得房屋持分後,多次透過母親向叔叔表達有使用房屋的需求,但叔叔始終占住不搬。雙方期間曾討論共同出售房屋或互相買下持分,卻始終沒有共識。

叔叔喊「住到死亡」 法院:沒有證據

阿成辯稱,當初家族已有共識,讓他可以無償居住到死亡,因此借貸契約期限就是他過世之日,姪女不能片面要求終止。不過法院認為,阿成雖主張有「住到終老」的約定,卻沒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反觀小雅成年後成家立業,確有居住需求,而且名下除這間房屋外,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建物。

法院依民法第472條第1款認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的情事而有自己使用需求時,即使原本約定使用期限,也可以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小雅的居住需求是在原借貸關係成立多年後才發生,屬當時無法預見的情況,因此終止借貸有理由。

法院判搬還要付錢 每月1662元

法院認定,小雅真正合法終止借貸關係的時間,是民國114年7月,也就是起訴狀送達阿成之日。此後阿成繼續占用整間房屋,已超過自己1/2的持分範圍,屬無權占有。至於小雅要求追討起訴前5年、共57萬元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法院認為,在借貸契約尚未終止前,阿成占屋仍有法律依據,因此不必支付過去租金。

但自民國114年7月起,阿成就必須按月補償小雅占有損失。法院依房屋現值、土地申報地價、屋齡及周邊生活機能等因素,以年息6%計算,認定阿成占用整間房屋的利益約每月3323元,小雅持分1/2,因此判阿成每月給付1662元,直到返還房屋為止。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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