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公寓因漏水問題引爆鄰里糾紛,住在5樓的屋主阿誠控訴,樓上6樓屋主小美(均化名)長期未妥善維護房屋,導致自家天花板多處漏水、油漆剝落,不僅影響居住品質,更造成修繕損失,因此提告求償9萬1400元,並要求樓上全面修復漏水。
判決指出,阿誠為公寓5樓所有權人,小美則持有同棟6樓房屋。阿誠主張,數年前開始,住家天花板陸續出現滲水、壁癌及油漆剝落,範圍甚至延伸至客廳、房間、大門入口及陽台等處,認為漏水源頭就是樓上住戶長期未妥善維護房屋,因此,依法請求修復並賠償相關損害。
不過,小美否認與漏水有關,辯稱6樓陽台及廁所平時幾乎沒有積水,客廳地板也十分乾燥,認為5樓屋況惡化,是因房屋位於濱海地區,長年濕氣及鹽害嚴重,加上屋內久未居住、缺乏除濕,才造成天花板受潮剝落,與她無關。
法院委託建築師公會進行專業鑑定,鑑定人實地以積水測試及儀器檢測後發現,6樓廁所及陽台地板防水層均已失效,積水後,5樓相對位置天花板濕度明顯上升,確認水氣由樓板滲漏至下方,因此,認定5樓廁所旁及陽台天花板漏水,確實來自6樓防水層老化。
至於阿誠主張客廳、房間及大門入口等大面積剝落,也是樓上漏水造成,鑑定則未予支持。報告指出,客廳屬建築設計中的「乾區」,正常情況下並無給排水管線穿越,不具備形成漏水路徑的條件,因此,客廳天花板剝落與6樓漏水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指出,阿誠提出水分儀檢測數據,認為客廳濕度偏高即可證明漏水,但水分儀只能顯示建材含水量,並不能證明漏水來源或水流路徑,無法推翻建築師公會完整的專業鑑定結果,因此未予採信。
法官認為,依民法及相關判例,建築物所有人對其建物設置、保管若有欠缺,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推定具有過失。小美未能提出足以證明已善盡維護責任或其他免責事由,因此應負侵權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小美須重新施作6樓廁所及陽台地板防水層,徹底排除漏水問題,使5樓廁所旁及陽台天花板恢復不再滲漏;另外,針對已受損的油漆剝落部分,法院依鑑定估算修繕費用,判賠1600元。
至於阿誠原本請求的9萬1400元修繕費,法院認定只有廁所旁及陽台受損與6樓漏水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其餘客廳、房間及玄關等損害無法證明與樓上漏水有關,因此駁回大部分請求,最終僅准許止漏工程及1600元修繕費。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