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薰與男子阿洋(均化名)交往多年,並主張一間公寓是自己出資購買,只因貸款因素才借用阿洋名義登記。不過阿洋過世後,房屋由兩名兒子繼承,雙方為所有權對簿公堂。小薰女先前提起「借名登記」訴訟已一路敗訴確定。兩名兒子再提返還房屋訴訟,法院認定小薰,仍無合法占有權源,判決須遷出返還房屋。
判決指出,該房屋原登記在阿洋名下,阿洋於2023年死亡後,由兩名兒子依法繼承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兩人主張,小薰沒有合法權利繼續占用房屋,多次催告遷出均未獲回應,因此,依民法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房屋,並按月給付1萬5000元相當於租金。
小薰則辯稱,她與阿洋為男女朋友,當初是自己看中該屋,因希望取得較高貸款成數及較低利率,才借用阿洋名義購屋及辦理貸款,包含頭期款、稅費、貸款本息、管理費、水電、天然氣及各項支出均由她負擔,自己才是真正所有權人,因此並非無權占有。
此外,小薰還主張,她曾花費15萬元整修屋頂、防水工程,並支付貸款、稅金、仲介費、代書費等共227萬餘元,若法院認定房屋屬於原告,也應返還上述費用,並與阿養的兩個兒子請求的不當得利互相抵銷。
法院指出,小薰先前曾提起要求移轉房屋所有權訴訟,主張雙方存在借名登記契約,但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後均敗訴確定。前案已詳細調查雙方提出的購屋資料、銀行交易紀錄、LINE對話、稅費及管理費繳納證明等證據,並認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法官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爭點效」原則,既然前案已就借名登記是否存在完成實質審理並作成確定判斷,除非提出足以推翻的新證據,否則不得在後續案件重複主張。小薰此次提出的證據,多數與前案相同,其餘新增資料也無法證明購屋資金確由她支付,因此無法推翻前案認定。
至於小薰主張自己支付修繕費、貸款及各項稅費,法院認為,即使部分支出屬實,也不足以證明屬於沒有法律原因的給付。考量雙方當時為男女朋友,共同生活期間互有金錢往來屬常情,且小薰並未證明相關支出欠缺給付目的,因此無法成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也不得據此主張抵銷。
至於占用利益部分,法院認為,小薰無權占有房屋,依法應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法官綜合房屋地點、周邊生活機能、課稅現值、土地申報地價,以及實價登錄租金行情等因素,認定合理租金為每月9613元。因此,法院判決,小薰應遷讓返還該該處房屋,並按月支付租金直到搬離為止。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