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況說明書寫「無漏水」竟出包,女子買房踩雷怒告前屋主,憤而求償75萬餘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現況說明書寫「無漏水」竟出包,女子買房踩雷怒告前屋主,憤而求償75萬餘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購入中古屋後,原以為順利入住,不料,交屋不久便發現3樓住家浴室漏水,滲漏至2樓住戶的天花板,經過專業鑑定後,確認漏水原因為浴室防水層失效。由於前屋主在交易時於現況說明書載明「無漏水、近一年未修復漏水」,女子憤而提告求償75萬餘元。

根據判決,女子小茉於2024年向男子阿聖(均化名)購買一戶中古屋,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賣方並於現況說明書中勾選房屋沒有漏水,也沒有近一年修復漏水的情形。

然而,房屋完成交屋後,小茉卻發現浴室有漏水問題,水一路滲至2樓住戶浴室天花板,因此委請專業鑑定,並向法院提起訴訟,除要求支付修繕費外,也主張違約金及房屋因漏水造成交易價值減損,共求償75萬4020元。

阿聖則辯稱,過去雖曾聽2樓住戶提過天花板角落有滲水痕跡,但自己實際查看時並未發現漏水,因此才誠實填寫現況說明書,並非故意隱匿。且在得知漏水後,也曾表示願意配合修繕,只是未被買方接受,因此認為自己沒有違約。

法院委由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結果認定漏水原因為浴室淋浴區排水管與地坪交接處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水分滲漏至2樓。鑑定估算,3樓浴室修繕費為26萬3693元,另2樓受損木作天花板修復費為1萬9577元,合計28萬3270元。

法官指出,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屬於法定責任,不因賣方是否知情或有無故意而免責。即使是中古屋交易,也不能因賣方依自己認知填寫現況說明書,就免除法律上的瑕疵擔保義務。

法院也駁回賣方阿聖主張修繕材料應折舊的說法,認為防水層、建材等修繕材料屬房屋結構的一部分,無法獨立存在,也沒有讓買方因此獲得額外利益,因此不需扣除折舊,應全額賠償必要修繕費。

至於小茉主張房屋因漏水造成「污名化」而價值減損,法院則認為,本案漏水並非重大結構性損害,只要完成修繕,即可恢復正常使用及交易價值。鑑定報告也指出,漏水修復後不會造成市場交易價值下降,因此不構成所謂污名化損害。

另外,小茉依契約請求違約金部分,法院認為契約條文所約定的違約金,是針對交屋、點交等履約程序遲延而設,並非適用於房屋瑕疵,因此不予採納。綜合全案事證,法院認定賣方阿聖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判決須賠償買方小茉修繕費28萬3270元。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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