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末男病床前立遺囑,將33筆土地、房屋與財產全數留給母親,獨子卻在父親過世後提告,主張父親當時病危、意識不清,遺囑根本無效,甚至指控侵害自己特留分,要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立遺囑時意識清楚、程序合法,且兒子早已簽下「拋棄特留分」文件,因此,判決兒子敗訴。
判決揭露,男子小柏是被繼承人阿泰的獨子,阿泰於2024年病逝後,遺囑執行人依據其生前所立代筆遺囑,將名下33筆土地、房屋及其他財產,全數以遺贈方式移轉給阿泰的母親阿琴(均化名)。
然而,小柏不滿父親遺產全數由祖母取得,提告主張父親當時已是癌症末期,住院期間病況危急,根本沒有遺囑能力,也無法完整口述遺囑內容,認為代筆遺囑不符合法定程序,應屬無效。
他進一步主張,即便遺囑有效,也已侵害自己身為唯一繼承人的「特留分」,依法可行使扣減權,要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重新分割遺產。
不過,阿琴則反駁,小柏平時與阿泰幾乎未共同生活,阿泰最後一次住院期間,也未到醫院照顧,直到病逝前才被通知到院見最後一面,根本不了解病況。她指出,阿泰雖為癌末病患,但住院時意識清楚,立遺囑當天甚至還由醫院開立診斷證明,確認其精神與意識狀態正常。
法院審理期間,多名遺囑見證人也出庭作證,表示阿泰當天雖身體虛弱、躺在病床上,但仍能完整說出「33筆土地、房屋與機車都要留給母親」,並清楚陳述遺囑內容。
法官指出,代筆遺囑雖須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但法律並未要求一定要逐字逐句完整朗讀。若是因為財產內容繁雜,而以財產清單輔助陳述,仍屬合法。
法院也認定,遺囑代筆人當場已將內容宣讀、講解,並由立遺囑人確認後簽名,程序並無瑕疵。至於小柏質疑現場錄影僅1分鐘多、未完整拍攝全部過程,法官認為,法律並未規定代筆遺囑必須全程錄音錄影,因此不足以否定遺囑效力。
更關鍵的是,法院查出小柏在父親過世後,曾簽署一份「繼承權拋棄書」,明確表示自願拋棄包括特留分在內的權利,並交由遺囑執行人轉交祖母。小柏雖辯稱是遭到威脅才簽署文件,但法官認為,他始終無法提出遭脅迫的具體證據,也未依法撤銷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拋棄特留分的法律效力已經成立。
法院認為,既然遺囑合法有效,且小柏已自行拋棄特留分權利,自然不能再要求塗銷繼承登記或重新分配遺產,因此,判決小柏敗訴。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