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人多年來將母親名下房屋借給弟弟與越南籍弟媳居住,不料,弟媳不僅在丈夫病重住院後疑似不聞不問,還傳出對外積欠大筆債務,導致常有討債人士上門騷擾,甚至引爆家庭衝突。婦人忍無可忍,提告要求對方搬離房屋。法院審理後認定,弟媳對房屋已無合法占有權源,判決應立即騰空遷讓返還房屋。
根據判決,婦人阿素主張,房屋原本是母親阿嬌所有,母親早年出於親情考量,同意兒子阿宏與其越南籍配偶阿秋(均化名)共同居住使用。之後,母親於2016年將房屋贈與給她,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弟弟與弟媳仍持續居住至今。
阿素指出,弟弟近年因罹患精神方面疾病,陸續接受治療,病情在2024年惡化後,入住醫院至今。她認為,身為配偶的阿秋,本應負起照顧與扶持責任,但卻對阿宏狀況幾乎置之不理,反而傳出在外積欠大筆債務,導致近幾年來,不時有態度兇狠、來路不明人士上門催討,嚴重干擾家人生活,也讓她與母親飽受驚嚇與困擾。
阿素指控,阿秋後來曾前往醫院,試圖申請阿宏的診斷證明書使用,為此與她及婆婆爆發爭執,雙方關係徹底撕破臉。而且阿秋在爭執中態度強硬,甚至嗆聲「歡迎來告」,讓家屬決定不再隱忍,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搬離。
法院審理時,阿秋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法官指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受合法通知卻無故不到庭,亦未對對方主張提出爭執者,可視同自認。因此,原告所提戶籍謄本與建物登記資料等證據,足認主張屬實。
法官指出,該房屋原先雖由母親同意讓阿秋居住,但那僅屬母親與阿秋之間的無償使用借貸關係,屬於債權性質,只在雙方之間發生效力。後來房屋已贈與並登記給阿素所有,阿素並不當然承接母親與阿秋之間的使用借貸關係。
換句話說,阿秋不能因為以前獲得婆婆同意,就永久主張可繼續住下去。法院因此認定,阿素已是合法所有權人,而阿秋對房屋已無正當使用權源,構成無權占有。因此,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判決阿秋應將該處房屋騰空遷讓返還。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