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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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擔任新北市汐止區某社區總幹事的陳姓女子,被控利用代收社區管理費、分攤費、車位租金及雜費機會,近20年來以「螞蟻搬磚」方式侵吞1257萬4873元,雖陳認罪並請求緩刑,但士林地院審理認為,陳事後僅返還41萬元,且未與社區達成和解,其犯罪時間長約20年、造成社區財產損害非輕,若輕判給予緩刑,「無疑將使犯罪成為穩賺不賠之偏門獲利捷徑」,依業務侵占罪判陳徒刑4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1216萬4873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自民國88年6月起至113年4月止,在新北市汐止區某社區擔任總幹事,負責代收研樓社區管理費、分攤費、車位租金及雜費等費用,並製作社區每月收支表。但陳自93年2月起至112年12月止,在收取社區住戶繳交費用後,未存入社區郵局帳戶,且未填載社區每月管理費收支明細表「收入金額」欄,藉此侵占1257萬4873元,事後社區發現提告,陳辭職並認罪,士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陳雖認罪,但辯稱有將部分費用支付社區支出,辯護律師以一時行為失慮、需照顧家人等理由,請求法官輕判、宣告緩刑。經法官比對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後,不採信其辯詞,判處陳徒刑4年,不予緩刑宣告。

法官認為,陳雖坦承犯行,但尚未與社區達成和解,其所提出和解方案亦與所侵占款項金額相差甚遠,且其侵占犯行長達近20年,侵占額達1257萬4873元,犯罪所生危害顯非屬輕微,且犯後未與社區達成和解,僅返還社區41萬元。

判決指出,陳擔任總幹事薪資為3萬元至3萬2000元,其侵占1257萬4873元,需工作逾30年始能獲得,倘若法律容忍侵占如此大額金錢之犯罪行為人,能在未獲被害人諒解或賠償被害人損害下,以一時行為失慮、需照顧家人等空洞理由,輕易獲得有期徒刑2年以下刑度,甚至獲得緩刑宣告,無疑將使犯罪成為穩賺不賠之偏門獲利捷徑,因此不予緩刑。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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