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長達7年的情感糾葛,最終在法庭上畫下句點。法院日前審結一起「情侶分手後房屋占用」的糾紛,法院審理後,判決前女友勝訴,認定男方並沒有權力占用該處房屋,必須立即清空搬離,並返還不當得利與每月使用補償。
判決指出,女子小羽與男子阿豪(均化名)自2007年至2014年是男女朋友,期間曾短暫同居。2008年小羽以自己名義購買一處房屋,並且完成所有權登記。雙方分手後,阿豪卻仍將個人物品堆放在屋內,遲遲未搬離,小羽多次要求返還房屋未果,只能依法提起訴訟。
小羽主張,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阿豪分手後已無任何居住或使用權源,卻長期占用房屋,構成無權占有,並因此獲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她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命阿豪清空返還房屋,並追討回溯5年的不當得利。
對此,阿豪則辯稱,房屋實際上是「借名登記」。他主張,當年因個人債務問題無法貸款購屋,才由女方出名登記,實際頭期款、貸款與家用,均由他負擔,自己才是實質所有權人,因此有權繼續使用房屋。
不過,法院審理後並未採信阿豪說法。法官指出,主張借名登記者,須負舉證責任,但阿豪無法提出雙方就借名登記有合意的書面或明確證據。反觀小羽提出完整的買賣契約、貸款紀錄及長年匯款明細,足以證明房屋由其出資購買並持續清償貸款。
法院也認為,情侶交往期間互相代墊、共同支應生活費用,並非罕見,不能因此推論即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尤其雙方分手後,阿豪即停止繳納房貸,更難認定其為房屋實質所有權人。
法官認定,阿豪自分手後即屬無權占用,依法應返還房屋,並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經計算,判決阿豪須給付小羽16萬1179元,另外,自判決確定後,每月須支付2644元使用補償,直至房屋騰空返還為止,並須負擔法定遲延利息。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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