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王姓男子透過房仲購買一間店面,事後發現房屋竟是「糞管漏水」,憤而拒付15萬元服務費,遭房仲提告求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王姓男子透過房仲購買一間店面,事後發現房屋竟是「糞管漏水」,憤而拒付15萬元服務費,遭房仲提告求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王姓男子透過房仲購買一間店面,事後發現房屋竟是「糞管漏水」,憤而拒付15萬元服務費,遭房仲提告求償。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房仲已告知漏水狀況,且買賣雙方事後達成減價協議,判決王男敗訴,必須全額支付服務費。全案確定。

王男主張,不動產公司的李姓經紀人在仲介時,僅告知房屋二樓有漏水,卻刻意隱瞞是「糞管破裂」造成的嚴重問題,導致他在簽約後才驚覺狀況不對。他認為房仲違反誠實告知義務,依《民法》第571條規定,不得請求報酬。

房仲公司則拿出「成交簽約前確認表」,強調早在簽約前就已書面告知二樓頂棚有滲漏水。更重要的是,買賣契約中的「增補特約」載明,王男已現場確認漏水狀況,並同意賣方減價88萬元,且願自行修復、免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

橋頭地院法官勘驗簽約錄影畫面發現,王男當場只問「現在還有漏水嗎?」,並未追問漏水原因;賣方則承諾會修好並提供保固。法官認為,王男在意的顯然是「有無漏水」及「如何處理」,而非「是否為糞管漏水」。

法官更指出,房仲人員並非水電專業,只能從外觀判斷有無漏水痕跡,無法確知原因。且簽約後房仲還主動協助找師傅抓漏,已盡力協助處理。

判決書直指,王男既然已簽署「增補特約」,同意以減價88萬元換取自負修繕責任,事後再以「不知是糞管漏水」為由拒付服務費,於法無據。法院認定房仲已盡居間義務,判決王男須支付15萬元服務費及利息,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房產網)

#王男 #房仲 #漏水 #糞管 #服務費 #賣方 #15萬 #減價 #隱瞞

也許您會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