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凶宅糾紛」引發的高額求償案,近日由法院作出判決。女子小晴(化名)以950萬元購入一間公寓,完成過戶與點交後,卻在準備裝潢時驚見前屋主父親在屋內輕生身亡,房屋瞬間成為凶宅。小晴不滿認為賣方阿爭(化名)隱瞞風險、未盡告知義務,導致房價大幅貶損,提告求償228萬9500元。
判決指出,男子阿爭透過房仲出售名下房屋,小晴看屋後簽約,以950萬元成交。雙方也完成所有權移轉,並在房仲公司簽署房地產點交書,賣方當場交付鑰匙、水電費用結清,完成交屋程序。5天後,前屋主父親卻返回該屋,在屋內輕生,隔天才被裝潢人員發現。
小晴主張,賣方阿爭明知其父不願賣屋,仍執意出售,理應可預見悲劇發生;加上屋外鐵門疑有毀損卻未揭露,才讓死者得以進入屋內輕生,構成「物之瑕疵」與侵權行為,依法應減少價金並賠償損失。她並引用估價師公會鑑定,認定凶宅造成房屋價值減損24.1%。
不過,法院並未採信。法官指出,凶宅在交易實務上確實屬重大瑕疵,但依法須發生在「危險尚未移轉」之前,賣方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本案中,雙方已完成點交,小晴取得鑰匙並可自由支配房屋,具備排他性的事實管領力,危險也在此時移轉。輕生事件發生在交屋完成後,依法應由買方自行承擔風險。
至於小晴指控賣方阿爭具間接故意、未盡告知義務,法院認為,並無證據顯示阿爭能預見其父會在房屋內輕生,更無證據證明其刻意隱瞞或放任風險發生,難認構成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此外,阿爭的父親是基於自由意志輕生,責任亦難歸咎於賣方。
法院也注意到,該屋在事故後仍成功出租、正常收取租金,顯示實際使用收益未受明顯影響,對於估價報告所認定的24.1%減損幅度,亦不具絕對拘束力。
綜合全案事證,法院判決小晴請求減少價金、返還不當得利及侵權賠償均無理由,228萬9500元求償全數駁回。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1925或張老師專線:1980。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