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邁的母親小雲因為不滿兒子阿豪(均化名),在收受不動產後沒有盡到照顧義務,甚至在她中風住院期間冷漠相待,憤而提告要求撤銷贈與。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已於病房內「合意解除贈與契約」,判決阿豪須將不動產全數過戶返還母親。
判決指出,小雲與丈夫年事已高,過去與兒子阿豪同住期間,每月仍固定給付5萬元生活費,期盼兒子能就近照顧雙親起居。然而阿豪卻因情緒管理不佳、酗酒問題頻傳,對父母時有大小聲之舉。儘管如此,小雲仍念在骨肉親情,依兒子要求,將名下的不動產以「贈與」名義移轉給阿豪,並全權委託由阿豪辦理移轉登記。
不料,房產過戶後,親情急轉直下。阿豪隨即向母親索討數百萬元現金未果,雙方多次爭執,小雲後來還因突然中風送醫。最令她心寒的是,住院期間阿豪不僅未積極照料,還明確表態「不願再照顧」,讓小雲身心飽受打擊。
關鍵發生在2024年底,證人也就是小雲的其中一名子女證稱,當天在醫院病房內,母親小雲當著看護與子女的面,用台語對阿豪說:「你要把東西還給我,那是我跟你爸爸辛苦賺的。」阿豪當場回應:「好,我知道。」臨走前,小雲再追問「什麼時候過戶」,阿豪則回應:「隨時。」這段對話,成為法院認定雙方已「合意解除贈與」的關鍵證據。
阿豪則否認當時有解除贈與的真意,辯稱只是為安撫母親情緒才順口答應,並主張母親住院期間自己第一時間叫救護車送醫,下班後也曾前往探視,並非惡意棄養。但法院指出,即便阿豪內心有所保留,其在母親面前所為之意思表示,已構成法律上有效的契約解除,不能事後翻供。
法院指出,贈與契約一旦經當事人合意解除,原本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即失去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返還所受之利益。因此,小雲請求返還不動產並塗銷原登記,均屬有據。
至於小雲另主張,贈與契約中原有「未盡扶養義務得撤銷」條款,並援引民法規定主張撤銷贈與,法院則認為,因先位主張「合意解除契約」已成立,備位的「撤銷贈與」部分即無須再行審理。本案最終判決,阿豪須將母親所贈與的不動產全數返還登記於小雲名下。
(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