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於113年3月進行裝修時,赫然發現廚房、浴室及客廳天花板內部,存在大面積水漬、油漆剝落、裂縫,甚至鋼筋裸露等狀況。(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吳男於113年3月進行裝修時,赫然發現廚房、浴室及客廳天花板內部,存在大面積水漬、油漆剝落、裂縫,甚至鋼筋裸露等狀況。(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基隆一名吳姓男子於112年8月,透過房仲以372萬元買下深溪街一間44年屋齡的中古公寓。不料,在交屋近半年後,吳男於113年3月進行裝修時,赫然發現廚房、浴室及客廳天花板內部,存在大面積水漬、油漆剝落、裂縫,甚至鋼筋裸露等狀況,憤而向賴姓前屋主提告,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全額價金。

吳男主張,房屋存在嚴重滲漏水瑕疵,已減損其價值與通常效用,且這些瑕疵並非交屋時肉眼所能察覺,賴姓屋主有故意不告知之嫌。因此,他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法院判准解除買賣契約,賴姓屋主應返還372萬元;若無法解約,則應減少價金80萬元。

然而,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於日前判決吳男敗訴。判決關鍵在於,雙方在簽訂買賣契約時,白紙黑字載明「因賣方降價成交,就屋況全部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由買方自行處理」,並特別註明「重大瑕疵凶宅、輻射屋、海砂屋、傾斜屋不含在內」。

法院認為,這項「現況交屋」的特約條款明確有效,吳男為了以較低價格購屋,自願承擔除重大瑕疵外的其餘屋況風險。此外,房仲業者出庭作證時均指出,賣方在委售時已表明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且帶看、點交過程中,多次檢視均未發現有滲漏水情形。

法官認定,吳男無法證明這些天花板內部的狀況,在交屋當下就已存在,也無法證明賴姓屋主有「故意不告知」的行為。因此,既有的特約條款有效,賴姓屋主無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至於吳男備位請求的減少價金,也因超過法定的6個月除斥期間而遭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房產網)

#瑕疵擔保 #吳男 #賴姓 #屋主 #交屋 #瑕疵 #天花板 #裝修

也許您會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