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房東將房屋租給吳姓男子,事後吳男在租屋處跳樓輕生,房東不滿房屋成為凶宅,向法院提告要求賠償616萬元,但房東無法清楚證明損失的實際金額,法官認為證據不足遭到法院駁回。《中時新聞網》特別為讀者整理,凶宅成立要件為何?,以及房東不幸遇上輕生死亡案件,恐淪為凶宅疑慮,事後該如何求償?
內政部判定「凶宅」的標準如下:
1. 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指賣方於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在建築改良物的「專有部分」(包含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內,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事件,且導致死亡(不包含自然死亡)。
2.自殺行為致死:例如,當事人從該專有部分跳樓身亡,也屬於「凶宅」範疇。
3.不屬於凶宅的情況:若死者在專有部分(自己家中)內遭受砍殺,但最終死亡地點不在該專有部分內(例如遭襲擊後逃至大樓公設區或梯間才身亡),則該不動產不視為「凶宅」。
房屋變成凶宅 屋主可以請求賠償
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造成他人損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自殺讓房屋被認定成凶宅,因為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會有嫌惡、畏懼等心理因素,導致交易價值降低,屋主確實有可能依照這條規定來請求損害賠償。但自殺能不能算是「故意」侵害屋主的權利?法院看法分成兩派。
一派認為,輕生僅是殘害自己生命,目的並非害別人房屋貶值,因此不能算是「故意損害他人利益」所以不須賠償。但另一派認為,行為人在輕生前,應該都知道自己行為,會讓住處成為凶宅,卻仍抱持「一死了之、無所謂、不在意的心態」,所以有「間接故意」所以需要賠償。因此,這項心證多由法官認定。死者是否故意的傾向
在租屋處自殺 誰需要賠償?
輕生者讓房屋成為凶宅而侵害了屋主的利益,那該由誰來承擔這筆賠償責任?除了輕生者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外,房屋「承租人」可能也會需要負責。
民法第433條有規定,承租人的同居人、或是承租人允許使用租賃物的人,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話,承租人基本上要與行為人負同一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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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