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為了養老要賣房卻遭卡住,指控兒子霸占不還!順利打贏官司「奪回老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母親為了養老要賣房卻遭卡住,指控兒子霸占不還!順利打贏官司「奪回老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母子反目,只為一棟老屋!一名89歲老婦人小萱(化名),將名下房屋借給兒子阿國(化名)夫妻居住,原意是讓阿國就近照料,沒想到多年後阿國搬離另有新居,仍不願返還老屋,母子因此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國已不再履行照顧母親義務,且房屋確實為母親所有,判決阿國應將房屋騰空返還。

讓兒子夫妻「無償居住」 母親:盼有人照料

判決書指出,小萱與丈夫早年共同生活辛苦,於1978年買下一戶2樓房屋,由小萱登記為所有權人。當時夫婦倆與兒子阿國同住,阿國結婚後,妻子歡歡(化名)也搬入同居。小萱考量年邁後需要人照料,便讓阿國夫妻無償居住,並未約定期限。

不料,歲月流轉,小萱如今高齡89歲,身體衰老無法工作,生活由次子協助照料。法官調查發現,阿國早已與妻子搬至自有住宅居住,並未再住在母親名下的房屋,顯然已無照顧母親的實際行為。母親小萱因生活困頓,急需處分房屋以維生,因而請求收回使用權。

辯「父親出資母借名登記」 稱自己有一半權益

阿國則主張,該房屋當年是由父親出資購買,只是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因此他身為繼承人,理應擁有一半權益,不構成「無權占有」。但法官檢視買賣登記資料,確認房屋自購買日起即登記為小萱單獨所有;且父親過世後的遺產分割書中,並未將該房屋列入遺產,顯示全家成員當時皆承認該屋屬母親所有。

借名登記須具體證據 多年搬離「照料目的」不復存在

法官指出,主張借名登記者必須提出確切證據,但阿國僅憑父親曾出資與母親無收入之情形,難以推翻正式登記。再者,阿國既已搬離多年,母親出借房屋照料的目的也已消滅。

法官認定,雙方間的「使用借貸關係」依法終止,依《民法》第767條規定,阿國夫妻應將房屋返還。法官強調,家庭糾紛固然情感複雜,但物權屬於法律關係,不因親情延續無限期使用權。日前依法判決,小萱獲得勝訴,阿國須將房屋騰空交還。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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