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黃姓男子委託仲介賣房子,約定賣價至少1262萬元,仲介找到買主出價1280萬元,但黃男不滿意這個價格,最後沒有成交,仲介提告要求75萬元違約金,法官認為仲介業者有廣告、勞務等開銷支出,判黃男賠付50萬元違約金。
黃男與妻子在嘉義共同擁有1棟房子,黃男於2022年與仲介公司簽約,委託半年售屋期,期間至今年3月,並約定以1388萬元刊登網路的銷售價格、委託銷售底價為1262萬元。
仲介業者找到蔡男同意以1280萬元買房,且於今年2月蔡男與仲介業者簽立確認書、買賣議價委託書,但黃男屢次推托不出面簽認議價委託書等文件,最後沒有成交。
黃男主張他委託賣房的價格是1388萬元,他會簽立委託售屋最底價1262萬元是因為仲介業者聲稱委任契約要簽2份,要有最底價才能跟潛在買家有討論、議價的空間,1262萬元是仲介者提供的價格,他有最後賣價的決定權,且他未與蔡男有交易,仲介不應請求給付服務報酬。
法官審理,委託契約簽定2個售價,即委託售價、委託銷售底價,變更同意書明確記載「底價至委託銷售價格間,受委託人可依市場狀況廣告銷售」,可見1262萬元以上仲介都可銷售,也是黃男同意出售最低價格。
仲介業者受委託賣房期間,已支出廣告費及勞務成本,黃男未依約與買方簽訂議價委託書或買賣契約,應給付違約金,符合仲介實務及交易習慣。
法官認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0條違約處罰約定有效,但違約金額過高,核減為以1262萬元的4%計算,黃男應給付50萬4800元違約金。全案可上訴。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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