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邱姓老闆斥資4288萬元,向陳姓女子買下某地區店面透天想開分店,點交時竟發現頂樓天花板、全屋窗框滲漏水,邱男見陳女無意負責,寄出存證信函也無回應,展店計畫被拖延2年,氣得提告求償232萬元,一審判陳女違約須賠償75萬元。陳女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定陳女違約無誤,事後鑑定無效,判其敗訴確定。
邱男2021年11月斥資4288萬元買下陳姓女子持有的一間店面透天,雙方約定該年12月點交,沒想到點交當天,邱男發現全屋窗框、熱水管路不通、頂樓天花板滲漏水,當場與陳女協議,找結構技師來鑑定,若鑑定完成、確定滲漏水,由陳女負責修繕(或補貼邱男修繕滲漏水費用)。
沒想到,陳女事後遲遲不找第三方專業單位來鑑定,也不修繕該屋。邱男氣得寄出存證信函警告,但陳女直至2023年10月仍不理會,邱男只好自己先找結構技師來鑑定。
鑑定結果顯示,該屋不僅全屋窗框安裝不良,共有12個窗框滲漏水,水泥砂漿崁縫不紮實、窗框軀體充填不實致產生滲漏水,連頂樓(含屋突)、牆壁(含樓梯間)也有多處滲漏水,為防水材失效及混凝土龜裂產生滲漏水。鑑定報告建議,該屋漏水窗框、樓梯間用「高壓灌注發泡劑」(俗稱打針)補強,屋頂則是刨除重鋪PU防水層。
邱男據此一狀告上法院,要陳女賠償鑑定、修復、不能營運損失、精神撫慰金共寄232萬元。
陳女當庭表示拒賠,還強調邱男簽約前已多次確認屋況,簽約前就知道該屋有滲漏水狀況,依法她不須負瑕疵擔保責任。何況,依她自己找來的第三方鑑定,該屋修復窗戶邊框滲漏水頂多只需要5萬元。
一審法官審酌雙方賣屋合約,內文明訂「賣方同意於交屋日起半年內負擔滲漏水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陳女無法舉證邱男買屋前就知道漏水,最後判陳女敗訴、應賠償75萬元。
陳女不服上訴,強調2022年1月有找工程公司到該屋鑑定,該屋頂樓露台及天花板根本無滲漏水,窗戶邊緣只有受潮及壁癌痕跡,看不出與結構有任何關係,邱男也沒做過實際的「漏水測試」,無法據此要她負責。
高雄高分院認為,陳女不但不依約配合鑑定,經邱男催告不理也不願商議,還否定邱男找來的鑑定單位專業資格,自己卻在交屋後未經屋主同意、找工程公司的「工地主任」私自入屋重新鑑定,絲毫無舉證效力,判陳女敗訴確定。
(房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