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公同共有財產,如未設管理人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圖/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公同共有財產,如未設管理人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圖/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公同共有人所共有持有的土地地價稅有欠稅,經查得共有人其中1人有其它退稅,可否抵繳欠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再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公同共有財產,如未設管理人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同法第29條規定,公同共有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例如:陳先生有綜合所得稅退稅,該局辦理全國跨機關退稅抵繳欠稅時,查得陳先生公同共有的土地欠繳地價稅,依規定可以其綜合所得稅退稅來抵繳欠稅。

文章來源:欠繳公同共有地價稅,如有應退稅款會被抵繳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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