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稅務局表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以1處為限及面積限制等條件。民眾所有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時,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於當年度11月份地價稅開徵時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故將符合規定之設籍人遷出戶籍,因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縱嗣後戶籍再遷回時,仍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戶政機關提供跨機關通報服務,土地所有權人於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時,可向其表示要以戶籍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戶政事務所向稅務局通報即可完成申請手續,免去民眾往來奔波。
文章來源:戶籍遷出再遷入,請注意這件「稅務」申辦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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