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姓男子因欠下鉅額賭債,偷偷賣掉媽媽名下不動產出售、獲利上億元後中飽私囊,不但未依法申報贈與稅,還故意轉移財產至太太名下並離婚。國稅局發現後補徵加罰鍰7256萬元,並將該案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官向法院聲請對陳男管收三個月獲准,強力執行達2800萬元。
高雄分署表示,陳男之舉屬於遺產與贈與稅法規範之贈與行為,依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應自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陳男未自行申報贈與稅,遭國稅局查核後,補徵贈與稅與課處罰鍰共計7256萬餘元,並移送高雄分署強制執行。
依據111年12月9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包括行政執行分署)於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保單價值準備金。高雄分署審酌符合前述標準後,發文強制終止陳男名下5張保險契約,並扣押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執行660萬元入帳國庫。
除強制執行保單以外,執行官還查出,陳男知道自己有納稅義務時立刻將可運用資金購買房產,並登記在配偶名下,又與配偶離婚,企圖規避被執行之風險,這些行為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管收要件,執行官向法院聲請對其管收3個月獲准。
此案經強力執行,迄今國庫已進帳2800萬元,剩下金額執行分屬仍要強力執行。高雄分署呼籲,民眾若有未繳納之稅款或罰鍰應盡速繳納,除了可能遭到管收外,勿使繳納保費多年之保單遭到終止,造成將來可請領之保險金泡湯,得不償失。
(房產網)
#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
#高雄分署
#贈與稅
#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