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父生前出資960萬,買房卻掛媳婦名下!家族撕破臉對簿公堂,法官判決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3名繼承人公同共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癌父生前出資960萬,買房卻掛媳婦名下!家族撕破臉對簿公堂,法官判決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3名繼承人公同共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晚年出售舊屋後,以約960萬元購入預售屋,因年事已高、不易取得高額房貸,便將新屋登記在媳婦名下,自己則負責支付頭期款及房貸。不料男子罹患癌症過世後,子女與媳婦爆發房產爭議,媳婦主張房屋是公公生前贈與,拒絕返還,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判決指出,男子阿廣(化名)於2023年出售原有房產後,取得約320萬元資金,因考量自身年紀大、收入不穩,擔心銀行貸款成數不足,加上兒子積欠親友債務,因此決定由自己出資購屋,再借用媳婦名義辦理登記及申辦房貸,並由他負責支付頭期款及貸款本息。

阿廣於2024年正式購入價值960萬元的房屋,並簽署借名登記契約,約定房屋實際所有權屬於自己,媳婦僅提供名義辦理登記及貸款,日後若要求返還,須無條件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

阿廣之後罹患癌症,為支付醫療及生活開銷,決定將房屋出租,每月租金2萬元,並指定由胞姊代收保管作為治療費用。直到2025年病逝後,3名子女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因父親死亡而終止,依法要求媳婦返還房屋所有權。

不過,媳婦否認借名登記,主張房屋是公公基於同住及照顧因素贈與夫妻二人,自己才是真正所有權人,不僅持有房屋權狀,也負責繳納貸款、房屋稅、水電、保險及修繕費,且出租契約亦由她出面簽署,因此拒絕移轉房屋。

媳婦並辯稱,所謂借名契約其實是在公公癌末期間,為了避免其他子女持續爭執房產、影響休養,雙方才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方式簽立,並非真正法律關係。此外,她還主張,即使法院認定須返還房屋,也應由繼承人先支付768萬元房貸,再辦理移轉。

法院調查後認為,借名登記契約內容明確約定房屋由阿廣出資購買、貸款也由阿廣負責清償,媳婦僅出借名義辦理登記,且契約真實性並未遭否認。再比對匯款紀錄、LINE對話、租屋仲介證詞及阿廣胞姊證述,均可證明阿廣始終以房屋真正所有權人自居,無論出租、收租或是否出售房屋,均由阿廣決定。

法官指出,房仲證稱阿廣曾明確表示,房屋只是「掛名」在媳婦名下,原因是年紀較大,貸款不易核准,因此才借用媳婦名義辦理貸款。仲介並表示,阿廣曾規畫待持有滿5年後出售,以避免房地合一稅,足見其一直認定自己才是房屋實際所有人。

法院認為,媳婦雖主張房屋屬贈與,卻未能提出任何具體證據,反而大量事證均指向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依最高法院見解,借名登記契約性質近似委任契約,借名人死亡後契約即告終止,繼承人得請求返還借名財產,因此判決媳婦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3名繼承人公同共有。

(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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